信用评级或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随着债市统一监管呼声的日渐高涨,作为发债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信用评级业的统一引起业界高度关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原董事长闫冰竹在今年两会提案中建议,未来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当前债券市场近半机构评级存在“虚高”现象。其中,评级公司评级高于中债市场隐含评级2个等级以上的,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有色等过剩产业。
事实上,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构建优质合格的评级队伍、促进评级业健康发展,2016年10月,央行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直以来,我国评级机构的监管框架都没有统一的资格准入,只是在评级公司具体做业务的时候,根据债券类型,需要相应的债券准入监管机构的批准。
“由于央行、证监会和发改委的标准不尽相同,而且评级公司相对弱势,发行人就有了把评级做高的套利空间。这样的最终结果是,导致我国债券市场,特别是信用债评级普遍存在‘虚高’的现象。”一位不愿具名的评级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他坦言,相对于此,由投资人付费模式为主的中债资信评级、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发布的中债市场隐含评级明显严于评级公司评级。
“我们是综合市场价格信号、发债企业公开信息等因素,得出动态反映市场投资者对债券的信用评价。”中债登中债估值中心债券估值部业务经理莫家琦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她透露,评级公司评级与中债市场隐含评级存在差异。债券发行时,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低于评级公司评级的债券占49%,平均低于评级公司初始评级约半级。而评级公司评级高于中债市场隐含评级2个等级以上的,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有色等过剩产业。
闫冰竹建议,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制定科学、一致的监管制度,包括对评级机构资质的认可标准与认可程序,并对存续资格进行动态管理;规定评级机构的从业范围、执业行为规范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明确评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条款。
不过,北京某知名评级人士也坦言,“与穆迪、标普和惠誉由市场驱动,大浪淘沙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不同,中国评级业是由监管‘自上而下’驱动发展而来的行业,太快放开市场准入,对市场造成的冲击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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