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金融》辅导信用与利息(11)
第三节 存款利息的计算
一、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1、存期的规定
2、利随本清,不计复利:除活期按年结息。
3、计算起点和尾数规定。
4、利率单位及其换算:
年利率=月利率*12
月利率=日利率*30
年利率=日利率*360
(二)《储蓄存款条例》对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规定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部分)提前支取,全部(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超过原定存期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不调整利率水平)。
4、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1)实存期不到三个月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2)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六折计息;
(4)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利率打六折计息;
(5)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按定期整存整取一年利率打六折计息;
[例]2006单选: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C )计付利息。
A.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B.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
C.活期储蓄存款利率 D.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6折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活期存款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结息一次,涉及到的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还要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利息金额*税率
[例]2008单选: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C)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A.结息日
B.存人日
C.清户日
D.开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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