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夜大学(业余)、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以上(含四门)经补考及格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
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四级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当年度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者;
7.学校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主干课考试不得补考);
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授予办法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处。
2.由继续教育处将参加主干课考试的学生名单以及预交报名费于毕业前三个月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者所学的专业组织本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并将主干课考试成绩反馈给继续教育处发给各学院登入申请表;各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初审后送继续教育处;
4.由继续教育处对其毕业资格、毕业论文成绩等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6.由学校发放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成人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六、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七、本细则从发文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中如有与本细则相抵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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