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1)
第一章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 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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