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第1章重点导读(3)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执业,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二、税务师事务所
(一)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以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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